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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7218/2024-82285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部门文件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08-10-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经产业字[2008]454号 | 关 键 词: | 工艺美术大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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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经产业字[2008]454号
各区县发改局、市轻纺产业集团、市工艺美术协会: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为了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经研究南京市将开展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现将《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南京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和宣传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建立“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为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意见,由市经委牵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艺术院校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经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由市政府委托市经委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一)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传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分类是: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大类。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本市常住居民,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四)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有较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其作品近四年在国内外行业评比中获得奖项;
(五)能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六)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或有一名省工艺美术大师推荐。
(七)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行政、企业管理、教学和经营等方面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八)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项,而能达其他6项要求者,可允许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掌握,其条件是:
1、技艺高超,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
2、在国内外同行中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并被公认者。
第五章 申请认定
第八条 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个人应向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好的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者个人业绩、技艺、成果(获奖论文、著作)证明材料和近期作品(照片、图片)一式三份;
(三)近四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四)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材料或省工艺美术大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工艺美术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依法行政、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每次出席评审的委员,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评审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委将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召开表彰大会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获“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者方可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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