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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218/2024-82378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0-03-11
生效日期:    2020-03-11 废止日期:    2027-08-01
信息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工信规〔2020〕1号 关 键 词:     市工信局;先进制造业;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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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工信规〔2020〕1号

各集群促进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指导、规范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工信部关于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11日



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指导、规范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以下简称“促进机构”)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工信部关于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机构是指由集群行业领军人才、龙头企业和各类机构成员代表组建的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集群组织,或受其委托代表促进机构参加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依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项目及资金是指促进机构与工信部签订的《中标合同书》中约定的,并由中央财政给予专项支持的促进机构自身建设项目、纳入促进机构管理的公共服务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和实体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和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促进机构组织承担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促进机构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初审、监督、抽查、复核、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促进机构对《中标合同书》相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进度的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同时向市工信局提供备份档案),组织项目初步验收以及项目应用、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促进机构应根据国家招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订集群竞赛项目清单和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期限、实施内容、投资金额、补助金额等内容,经市工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并遵从优先购买、使用自主化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为促进机构参加国家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初赛和决赛《中标合同书》的项目。

第九条  未列入先进制造业集群计划管理但对南京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确有积极促进作用的项目,由促进机构提出并按程序报国家工信部认可同意后作为调整项目,列入项目管理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遴选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信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具体格式可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工信局负责扎口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并根据信用信息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促进机构所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聘请法务、审计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投资总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监理制。

第十二条  促进机构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要求的,应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遵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会同相关部门对其采取通报、暂缓或追回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每季度及时向促进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促进机构申请,经报国家工信部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促进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共服务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及实体项目,应聘请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安全、性能或功能等方面)相关评测,促进机构自身建设项目由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测。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最终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促进机构组织实施,促进机构自身建设项目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最终验收由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审批表、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及初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根据投资金额情况,提交项目监理报告及相关评测报告;

(四)综合评价A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专家验收制。由促进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促进机构自身建设项目,由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在市工信局机关纪委监督下,按1:1比例从专家库中抽取正选、备选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需对项目在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环节提出专业意见。机构和专家评测、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统一从促进机构政府补贴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促进机构对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促进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将项目阶段性实施方案和资金用途报备市工信局后才可使用。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只用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中的促进机构自身建设项目、纳入促进机构管理的公共服务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和实体项目,不得用于促进机构日常开支,不得用于与《中标合同书》中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促进机构自筹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自筹资金因故未能按期到位影响项目实施的,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部分或全部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二十四条  国拨资金下拨市财政后,市工信局按照《中标合同书》对促进机构参加集群竞赛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并会同市财政将国拨资金下达给促进机构所属区财政,再由其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市工信局根据集群竞赛项目资金管理支出清单和计划,对相关项目审核同意后,促进机构按项目进度拨付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促进机构应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首次拨付比例不超过60%,项目竣工通过验收(最终验收或竣工验收)和审计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未经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以及未通过审计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余款暂缓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半年内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促进机构需追缴前期已经支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过程跟踪和监督,发现挪用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情况的,立即通知促进机构中止该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同时向上级工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促进机构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尽快组织项目绩效自我评估,市工信局据此对其项目绩效进行先期评估和指导,并作为国家工信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的参考。国家工信部和省工信厅依据《中标合同书》对促进机构的集群建设工作进行总体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及应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促进机构经征得其同意有权在集群内推广使用。项目成果是指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权、发明权及其他成果权)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九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可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促进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推进具体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项目负责人会同促进机构推进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促进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视情移送相应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长期闲置沉淀的;

(五)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项目及资金专项监管、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八)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九)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十)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项目资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项目及资金专项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将适时修改完善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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