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索 引 号:    012947218/2025-36748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5-05-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道路测试;试点;汽车道路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4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鼓励在限定区域内开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车、自动泊车、城市物流、自动配送等多场景应用试点。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商业化试点、商业化运营需求日益旺盛,为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对2024年印发的《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应用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39号)

6.《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7.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1〕593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为贯彻国家、省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无锡、深圳、重庆、常州、杭州等先进地区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分11章59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职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驾驶人及车辆,道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商业化试点申请,高等级公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运营管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附则等十一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商业化运营及测试区(场)的定义。

(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集团共同成立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对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市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负责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试点运营相关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无人驾驶装备车辆在邮政快递领域相关工作。

市交通集团负责市级智能网联云控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包括企业测试数据接入、平台日常运营与维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市联席工作小组指导下,组织开展企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相关申请的评估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驾驶人及车辆。主要提出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及商业化运营分为普通驾驶(驾驶位监控)和远程驾驶(远程监控)两种方式;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还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同时明确道路测试主体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需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相关材料。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市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相应程序向测试主体核发《测试通知书》。

(五)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的基础上,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示范应用满足一定条件,经市联席工作小组评估通过,可申请示范运营。

(六)商业化试点申请。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商业化试点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商业化试点道路(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的基础上,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申请进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示范应用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七)高等级公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在开放道路上满足一定条件可申请高等级公路道路测试。测试需提交测试驾驶员培训与操作能力证明、安全性自我声明、高等级公路测试保障措施、风险分析以及应急措施等材料。

(八)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运营管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

(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市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九)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处理。

(十)违规操作责任。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暂停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计划,必要时取消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资格,不再接受该主体的相关申请。

(十一)附则。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定义及自动驾驶的分类、设计运行条件。

(十二)附件。主要包括申请流程、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安全性自我声明、申请材料清单、测试通知书、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道路参考规范等。

相关新闻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