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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2947218/2025-76742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公示公告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征集全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根据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实施细则》(整治专函〔2025〕100号)文件要求和省工信厅的工作部署,现公开征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范围
电动自行车经销售后网点;锂电池健康评估网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再生资源回收及中转站;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
二、申报条件
严格对照《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实施细则》,符合以下条件:
1.暂存点应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近三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和质量等事故;
2.暂存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信息,标识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
3.暂存点应采用铁皮柜或防爆柜贮存锂电池,每个柜体的贮存量原则上不超过10块,暂存点总贮存量不超过20块。柜体应放置于室外并在柜体上标明警示语,放置位置不应贴邻建筑门、窗、孔洞,以及安全出口,周边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品。鼓励对回收的锂电池安全放电后,再置于铁皮柜或防爆柜内贮存;
4.对于配备铁皮柜或防爆柜困难的暂存点,应配置盐水池(箱),盐水池(箱)应具有一定耐腐蚀性,确保锂电池完全浸没。临时贮存的锂电池原则上“一日一清”,如存在运输距离远、回收数量少等情况,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应将锂电池完全放电后置于铁皮柜或防爆柜内,或浸泡于盐水池(箱)中。对于有破损、电解液渗漏等安全隐患的锂电池,应采用绝缘、防渗漏、耐腐蚀的容器盛装,或立即浸泡于盐水池(箱)进行安全处理;
5.暂存点应建立健全应急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6.暂存点应建立完整清晰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台账,并定期报送统计台账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申请表(附件1);
2.申请网点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扫描件);
3.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安全贮存专用场地、防爆设施照片等佐证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各地工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对辖区内符合征集范围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进行初审,于11月1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推荐行文、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工信局绿色制造处。
联系人电话:绿色制造处 687888942
附件:
1.全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申请表
2.全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暂存点推荐汇总表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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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