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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7218/2024-82360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部门文件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25 |
生效日期: | 2019-12-25 | 废止日期: | 2027-08-01 |
信息名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 记录清单等3个清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工信政策〔2019〕307号 | 关 键 词: | 执法;记录;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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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信政策〔2019〕307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和《行政执法全过程影像记录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3个清单,已经局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25日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2号)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司通〔2019〕27号)具体要求,就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定义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工信局机关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我局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四个方面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具体事项详见我局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权责清单。
三、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等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开
1.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2.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等;
3.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行政执法协议或文件等;
4.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6.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3.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事后公开
1.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2.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四、公示方式
以省司法厅建立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主体,以我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公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为补充,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两种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关键共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决定采取全文公开的,应当按规定隐去自然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隐私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四)按规定我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统一公开我局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五、公示程序
形成、制作和保存行政执法信息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明确公示时限、审核程序、纠错方式等。
(一)公示时限
1.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审核程序
形成、制作和保存行政执法信息的执法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制作、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工作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三)异议纠错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形成、制作和保存行政执法信息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六、职责分工
(一)政策法规处
牵头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梳理、汇总我局总体情况,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审核工作。
(二)执法承办机构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据我局权责清单,具体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工信局机关处室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形成、制作和保存行政执法信息,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上传、更新、纠错工作。
(三)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公示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门户网站信息公示提供保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为微信公众号信息公示提供保障。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2号)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司通〔2019〕27号)具体要求,就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定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影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工信局机关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我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四个方面行政执法行为中,在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具体事项详见我局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权责清单。
我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部门音像记录的范围。
三、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通过文字记录及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四、记录环节和内容
(一)文字记录的主要环节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具体以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2.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具体以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3.行政征收:制作收费通知、寄发收费通知、寄送发票等环节;
4.行政检查:检查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二)文字记录应重点记录的内容
1.程序启动环节: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回执;行政处罚的案件来源、立案依据、立案审批意见;行政检查的启动、投诉举报的受理等记录。
2.调查取证环节:
(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2)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4)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5)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6)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7)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8)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3.听证环节: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4.审查与决定环节:
(1)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2)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4)审批决定意见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5.送达与执行环节:
(1)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2)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4)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6.结案与归档环节:结案审批记录,卷宗应做到一案一卷。
(三)音像记录应重点记录的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3.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5.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6.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五、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立卷归档管理。纸质案卷和电子案卷同步归档管理。
六、装备建设
依据我局权责清单,具体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工信局机关处室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记录、存储、管理设备,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七、职责分工
(一)政策法规处
牵头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梳理、汇总我局总体情况等。
(二)执法承办机构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据我局权责清单,具体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工信局机关处室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制作、保存、更新、纠错等工作。
(三)办公室
根据需要为局机关处室装备建设等提供经费预算保障。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2号)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司通〔2019〕27号)具体要求,就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定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工信局机关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我局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法制审核机构
市工信局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法制审核工作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负责。
依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具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受委托组织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局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局(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并对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法制审核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法制审核程序
(一)由执法承办机构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法制审核需报送材料报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二)经审核,局法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通过审核后,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本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法制审核材料
(一)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2.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3.相关证据;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前款第一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2.基本事实;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4.调查取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执法证、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承办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八、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档案。
九、审核未通过和异议处理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启动协调机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归档管理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十一、职责分工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二)执法承办机构
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三)法制审核机构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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